短文网整理的工伤工作总结(精选12篇),快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工作总结 篇1
20xx年,我公司在八冶建设集团公司各项目部的支持与配合下,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较20xx年度有了很大改观,且出险后赔偿及时,为出险单位也提供了很大便利。现就20xx年度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八冶建设集团公司下属参保单位有:矿山公司金川项目部全员参保、矿山公司肃北项目部全员参保、兰州分公司新疆项目部全员参保、兰州分公司舟曲项目部全员参保、八冶二建二一二工程处下属的汽车站项目部、27区住宅小区全员参保,其他各项目部均未参保。在20xx年五月份,劳动局社保部门和我公司共同进行过一次参保情况检查,社保部门对我单位提出了重要的意见与建议,在我公司努力整顿下,下半年参保情况有了较大改善。从20xx年底的参保的281人,增加至20xx年底 1318人。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20xx年合同签订余份,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最多时只有1318人,只达到了合同签订总数量的%,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要求相差较远,当然,根据八冶建设集团公司人员分散及流动量大的实际情况,100%参加工伤保险我们可能很难做到,所以需要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以后的工作中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三: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参保劳务工人工伤和工亡的赔付做了一定调整。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后,90%以上的赔付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工单位只需支付不到10%的费用。特别是重残人员,将会完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用工企业承担了很大风险,更减轻了用工企业的负担。
四:从20xx年参加工伤保险及出险后赔偿情况来看,凡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目部,每月都能灵活增减参保人员,而且一旦出险,只要符合赔付要求,都能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赔付,用工企业风险得以降低。我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建筑行业季节性强,短期用工较多,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按月缴纳工伤保险,随时增、减投保人员,降低企业的参保费用,为集团公司降低劳务成本。
五:参加工伤保险存在的缺点:
(1)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是实名制,我单位使用的劳务人员大部分来自农村,不带或不出示身份证明的占40%左右,给参加工伤保险带来很大的困难。(2)施工企业流动性大,合同签订不及时,不能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漏签和漏报现象严重。(3)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较少,统计和管理劳务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要的工作量比较大,需要的人力比较多。(4)集团公司很大一部分施工点比较偏远,大部分施工单位通讯和网络跟不上,劳务人员不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 我公司以工伤保险作为主险,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险,工伤保险虽是实名制,但是灵活性大,对于短期工程的劳务工人非常合适,而且缴纳基数低,保障比较大。 因此,要加大对工伤保险的投保力度,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安全风险成本。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再接再厉,在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继续优化管理机制,调整工作思路,全力做好劳务派遣的各项服务工作。
工伤工作总结 篇2
今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坚持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中心,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努力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保障水平上狠下功夫,在全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不懈努力下,实现了工伤保险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充分发挥了“全国工伤保险重点联系城市”的作用。今年1—12月,全市新增参保人数6.3万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21%;征缴工伤保险基金8218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82%;支出工伤保险基金7422万元,基金滚存结余8343万元。
一、征缴扩面成效显著
今年来,我们采取了四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并将征缴扩面任务分配到各县市区;二是突出扩面重点,加强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重点加强了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目前,全市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2万人;三是扩大覆盖范围,推进机关公务员参保。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动机关、社会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已将4万多名公务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四是适应企业特点,实施多样化征缴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山企业按吨煤(矿)产量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参保单位提供了更科学合理的参保服务。
截止20xx年底,全市共有4133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7.6万人。
二、老工伤统筹稳步推进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xx)10号、省政府湘政发(20xx)16号文件精神,今年来,我们采取切实措施加大了老工伤统筹管理工作力度:一是召开会议,落实任务。今年4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专题会议,明确老工伤人员纳入范围,下达了全年纳入工作任务;二是落实资金,确保待遇。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劳动专项管理、资金专项监督的原则,拟定了老工伤资金的筹资渠道与管理办法。今年7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老工伤筹资渠道。今年来,市县两级财政累计筹集企业老工伤专项资金2800万元;三是全面调查,摸清底子。在20xx年人社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今年又对老工伤人员的相关信息、原始资料进行再次清理。通过核实原始病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审批表等方式严格开展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格审核工作;四是多方测算,明确趸缴标准。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规定,经过多次测算,对全市用人单位老工伤预留工伤保险费用标准及基金补助比例进行了整体调整,确定了三种费用趸缴方式,12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常政发〔20xx〕24号),对上述趸缴方式及统筹范围、统筹目标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目前,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人数达到3.5万人,累计给付工伤保险待遇20xx万元。20xx年3月,全国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上印发了我市老工伤管理工作经验材料。
三、基金运行安全完整
我处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作为工作的重心,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了基金监管工作。一是完善了工伤保险基金内控管理制度,全面实施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规范了经办机构的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内控监督工作制度,形成了规范完整的内控制度体系;二是强化基金部分项目支出管理。加强了县市区基金项目费用使用预算的审核,完善了项目支出使用中的计划、备案管理,加强了基金项目支出情况检查;三是强化基金监督检查。我处重点实施了对参保基数、参保人数的.稽核监督,对待遇支付的监督检查,对大额医疗费用的重点审核。按照省人社厅和市纪委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专项检查;四是圆满完成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和工伤保险统计年报工作,两项工作均被省人社厅评为全省一等奖。
四、待遇支付管理日益规范
今年来,我们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确保了待遇水平提高。一是加强工伤事故调查管理。完善了工伤事故限时备案制度,实施了书面调查、现场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重点加强了对交通事故、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事故及县市区提请复核事故的调查。通过调查,排除非工伤事故30多起,挽回基金损失250万元;二是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建立健全了待遇资格定期审核、长期待遇定期调整、待遇支付“五堂会审”的工作机制。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面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落实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全年累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723万元;三是加强工伤医疗管理。完善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管理机制,做到了统一核定协议机构、统一协议文本、统一协议时间、统一考核办法,使工伤协议医疗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建立完善了“先康复、后评残”制度,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康复治疗、伤残鉴定得到了有机结合,促进工伤职工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回归职业;四是加强民办医疗机构管理。通过采取社会举报、随机抽查、定期考核等方式,加强了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了工伤医疗行为,维护了工伤职工利益。
五、经办能力全面提升
今年来,我们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了经办能力建设。一是全面加强行政效能建设。通过规范受理文书、规范业务程序、规范办结期限的“三规范”措施,强化了全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行政效能大大提升;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深入企业宣讲“一法一条例”,提高了全社会的遵法守法意识和工伤保险新法规的知晓率。以“一法一条例”为基准,全面清理完善了我市现行工伤保险操作规程,督促企业对涉及工伤管理的企业规章进行清理。拟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操作规程》,建立了先行支付制度;三是加强基础建设。加强了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开发、单险种运行的模式,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了联网运行。加强了工伤保险业务档案清理工作,基本达到了规范化管理要求;四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组织开展了重要岗位监督、机关效能监察及“一联一、一帮一”等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多次得到市满意办、市纪委等部门的通报表扬。
工伤工作总结 篇3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区片综治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我处扎实抓好了综治工作,保证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确保了各项经办工作开展顺利。截止到11月底,全市新增参保单位321家,新增参保人数3.16万人,完成全年任务158%;征收工伤保险基金1329.31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66%;支出基金1005.70万元,基金滚存结余1303.68万元。目前,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工作能力增强,服务优良,管理规范。今年,我处在综合治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我处领导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成立了以毛泽陆主任任组长、丁敬国书记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制度,并将职责落实到人。
二、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我处每月举行一次综合治理会议与政治思想学习活动,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针对出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落实到人;每季度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教育课,并对干部群众比较薄弱的法律知识进行强化培训,使人人都学法、懂法、知法,增强法律意识。
三、加强管理,巩固成果
今年,针对老工伤职工上访增多的现状,我们加强了管理,对上访的工伤职工热情服务,正确解释政策,排除了一切不稳定因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营造了一个“热情服务、群众满意”的良好氛围,确保一方平安。
四、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我处领导高度重视“创学”工作,将它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激发干部活力的重要载体。我处党组经过多次研究,制订了“创学”工作方案,并强化了一系列的奖惩措施,促使我处干部职工端正态度学,保证了学习效果。一方面组织全处干部职工学习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书的决定》等一系列综治方面的'政策文件;另一方面大力加强了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组织全体人员参加了“五五普法”考试。今年来,通过开展“创学”活动,改进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作风,激发了干部的工作热情。
总之,综治工作是一项意义重大的长期工作,我处将一如既往抓好综合治理工作,为全社会的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工伤工作总结 篇4
20xx年即将结束,一年来,本人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同事的支持和配合下,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在思想上、业务工作水平上都有了一定提高,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学习任务。现将一年来个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方面
1、认真做好工伤案件的立案、调查、认定工作。收到政务大厅转来工伤认定申请203件。其中认定170件,不予受理9件,中止认定2件,终止认定3件,不予认定6件,正在调查13件。行政复议3起,上级机关对工伤认定结果均予以维持。行政诉讼2起,均胜诉。
2、审查申报劳动能力鉴定17件、因工伤残等级评定61件。
3、审查上报特殊工种退休101人。
4、办理正常到龄退休311人。
5、协调做好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二、思想方面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按照局内部管理规定,做到有事有病按照程序进行请销假,按时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了办事公正、公开、公道,没有任何违反组织纪律的情况。尊敬领导,团结同事,以诚待人,爱岗敬业,勤俭节约,力求成为一名合格的机关公务员。
回顾今年以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取得了较大进步,成长了不少,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很多理论知识学习理解上还不够透彻,尤其是将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第二,工作经验尚浅,工作岗位调整以后,对新的工作内容的理论学习不够,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第三,在办公室呆的时间多,深入企业调查的时间较少,多数时间难以独当一面;第四,对待办事群众的热情、耐心不够。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克服缺点,发扬长处,尽心尽力做好日常业务工作。
工伤工作总结 篇5
20xx年第一季度,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人员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参保扩面和工伤待遇支付等业务,积极配合社保基金审计工作。
一、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完成情况积极宣传《社保法》、新《条例》和新修订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主动走出去与用人单位沟通,面对面讲解政策,基金征缴和参保扩面工作成绩显著。截止到2月底,全市参保单位达到5829家个,比20xx年增加62家;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88348人 ,比20xx年净增1871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0895人;征缴工伤保险费1985万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始终做到公平、及时、人性,坚持站在参保企业和参保工伤职工的角度做好待遇支付工作,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安定。截止到2月底,为因工伤残职工677人,因工死亡人员14人,工亡人员供养亲属430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5997万元;为各县(市、区)下拨工伤保险基金1360万元,全市基金累计节余达58205万元。
(三)医疗服务签约和管理情况我市两级经办机构与58家医疗机构、3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1家药店签定服务协议,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治疗需要。
(四)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为保证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顺利进行,我市工伤保险经办人员高度重视,充分准备,积极工作、主动配合。按照市局要求,加班加点做好各项数据自查整理工作,按时提供审计数据表格,做到随叫随到,不拖延、不敷衍、无怨言。
(五)主要措施 一是宣传先行,利用新修订的《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之际,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认识,提高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形成了我要用人单位参保为用人单位我要参保的良好局面。二是重点突破,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继续争取将全额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纳入预算管理,实现全覆盖。截止到2月底,全市参保事业单位达到750家,参保人数达到57751人,比20xx年增加821人。三是工作触角向小、边、远用人单位延伸,主动将乡镇企业、社区(村)办等小企业纳入工作作为一个突破点,弥补参保扩面后劲不足的缺陷。二、存在问题和困难一是经办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系统培训。二是经办队伍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与承担的职责严重不匹配。三是房地产市场不景气,造成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减少,对参保扩面冲击明显。四是省针对《社保法》、新《条例》新增的有关基金先行支付问题如何管理追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支付管控等业务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影响经办业务开展。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是继续推进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将全额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乡镇小企业参保作为主攻方向。二是探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新办法和改进医疗费结算办法,研究制定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三是做实工伤预防工作,重点加强事故多发企业和高危行业的监控检查,降低事故发生率。四是开展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经办能力。五是与工伤保险行政机关联合研究制定浮动费率实施办法,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工伤工作总结 篇6
今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坚持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中心,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努力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保障水平上狠下功夫,在全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不懈努力下,实现了工伤保险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充分发挥了“全国工伤保险重点联系城市”的作用。今年1—12月,全市新增参保人数6.3万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21%;征缴工伤保险基金8218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82%;支出工伤保险基金7422万元,基金滚存结余8343万元。
一、征缴扩面成效显著
今年来,我们采取了四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并将征缴扩面任务分配到各县市区;二是突出扩面重点,加强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重点加强了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目前,全市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2万人;三是扩大覆盖范围,推进机关公务员参保。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动机关、社会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已将4万多名公务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四是适应企业特点,实施多样化征缴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山企业按吨煤(矿)产量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参保单位提供了更科学合理的参保服务。
截止20xx年底,全市共有4133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7.6万人。
二、老工伤统筹稳步推进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xx)10号、省政府湘政发(20xx)16号文件精神,今年来,我们采取切实措施加大了老工伤统筹管理工作力度:一是召开会议,落实任务。今年4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专题会议,明确老工伤人员纳入范围,下达了全年纳入工作任务;二是落实资金,确保待遇。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劳动专项管理、资金专项监督的原则,拟定了老工伤资金的筹资渠道与管理办法。今年7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老工伤筹资渠道。今年来,市县两级财政累计筹集企业老工伤专项资金2800万元;三是全面调查,摸清底子。在20xx年人社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今年又对老工伤人员的相关信息、原始资料进行再次清理。通过核实原始病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审批表等方式严格开展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格审核工作;四是多方测算,明确趸缴标准。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规定,经过多次测算,对全市用人单位老工伤预留工伤保险费用标准及基金补助比例进行了整体调整,确定了三种费用趸缴方式,12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常政发〔20xx〕24号),对上述趸缴方式及统筹范围、统筹目标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目前,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人数达到3.5万人,累计给付工伤保险待遇20xx万元。20xx年3月,全国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上印发了我市老工伤管理工作经验材料。
三、基金运行安全完整
我处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作为工作的重心,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了基金监管工作。一是完善了工伤保险基金内控管理制度,全面实施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规范了经办机构的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内控监督工作制度,形成了规范完整的内控制度体系;二是强化基金部分项目支出管理。加强了县市区基金项目费用使用预算的审核,完善了项目支出使用中的计划、备案管理,加强了基金项目支出情况检查;三是强化基金监督检查。我处重点实施了对参保基数、参保人数的稽核监督,对待遇支付的监督检查,对大额医疗费用的重点审核。按照省人社厅和市纪委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专项检查;四是圆满完成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和工伤保险统计年报工作,两项工作均被省人社厅评为全省一等奖。
四、待遇支付管理日益规范
今年来,我们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确保了待遇水平提高。一是加强工伤事故调查管理。完善了工伤事故限时备案制度,实施了书面调查、现场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重点加强了对交通事故、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事故及县市区提请复核事故的调查。通过调查,排除非工伤事故30多起,挽回基金损失250万元;二是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建立健全了待遇资格定期审核、长期待遇定期调整、待遇支付“五堂会审”的工作机制。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面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落实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全年累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723万元;三是加强工伤医疗管理。完善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管理机制,做到了统一核定协议机构、统一协议文本、统一协议时间、统一考核办法,使工伤协议医疗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建立完善了“先康复、后评残”制度,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康复治疗、伤残鉴定得到了有机结合,促进工伤职工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回归职业;四是加强民办医疗机构管理。通过采取社会举报、随机抽查、定期考核等方式,加强了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了工伤医疗行为,维护了工伤职工利益。
五、经办能力全面提升
今年来,我们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了经办能力建设。一是全面加强行政效能建设。通过规范受理文书、规范业务程序、规范办结期限的“三规范”措施,强化了全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行政效能大大提升;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深入企业宣讲“一法一条例”,提高了全社会的遵法守法意识和工伤保险新法规的知晓率。以“一法一条例”为基准,全面清理完善了我市现行工伤保险操作规程,督促企业对涉及工伤管理的企业规章进行清理。拟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操作规程》,建立了先行支付制度;三是加强基础建设。加强了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开发、单险种运行的模式,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了联网运行。加强了工伤保险业务档案清理工作,基本达到了规范化管理要求;四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组织开展了重要岗位监督、机关效能监察及“一联一、一帮一”等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多次得到市满意办、市纪委等部门的通报表扬。
工伤工作总结 篇7
一、目标完成情况
1、确保了全旗4553名离退休人员、689名遗属人员和7188名享受待遇农牧民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截止年末共发放养老金8099万元(其中职工养老保险金支出6599万元、农保养老金支出1500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2、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4874人,其中在职职工20321人,离退休人员4553人,比去年净增1720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1700人任务的101%。
3、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5227人,比去年净增1120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1100人任务的102%。其中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1363人,比去年净增705人,完成市级下达700人任务的101%。
4、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8175人(其中高危行业有40个单位3984人参保),比去年净增2175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20xx人任务的109%。
5、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5120人,比去年净增416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320人任务的130%。
6、农保新增14691人,达到43016人,完成旗政府下达任务的293%。
7、社会保险费收缴17872万元,其中职工养老保险收缴8319万元、农村养老保险收缴6100万元、职工医疗保险收缴2827万元,工伤保险收缴603万元,生育保险收缴23万元。共支出11386万元,其中城保支出9886万元,农保支出1500万元。社保基金累计积累29亿元,其中城保积累7694万元,农保积累21亿元。
8、全旗已有15248名城镇居民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其中成人2882人、学生12366人,收缴医保基金35万元,共为9名住院患者支付医药费11万元。
二、工作措施和效果
(一)狠抓扩面收缴工作扩面收缴是社保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们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做好扩面续保工作,做到应扩尽扩、应收尽收、颗粒归仓。首先,建立扩面征缴责任制,层层分解指标,人人落实任务,全局上下从股到所到中心,人人都有扩面任务,并做到奖罚分明,有效地调动了职工的扩面续保积极性,形成了一种“链条”式的扩面征缴工作局面。其次,通过收取利息的形式促进扩面续保,对不能按时缴费的中断人员,在补齐原来欠费的同时,收取利息,时间长不缴费,利息就越多,再加上新软件的使用,利息将利滚利,更加增多。对此,我们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了这方面的宣传,从而使大部分断保人员补齐了欠费。再次,建立专职的基金征缴大队,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缴催缴工作,确保各项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另外,采取灵活措施,根据任务进度,施以阶段性目标,严格处罚,促进工作。通过以上措施,今年又有8个新成立的单位142人纳入参保范围,个体户参保1432人,断保职工续保率达到97%以上。共收缴社保基金17872万元,共支出社保基金 11386万元(其中城保支出9886万元,农保支出1500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100%。由于我旗社会保险工作思路超前、发展迅速、体系健全、成果显著,在自治区、国家影响很大,年初我旗被自治区确定为中瑞合作项目社会保障子项目示范旗, 8月1日,自治区、市两级项目组领导来我旗检查项目区工作,对我旗项目区工作开展情况非常满意,尤其是对我旗社保工作在体系建设、模式构建、制度创新、难点突破等方面给予了高度评价。4月份我旗又被列入全国农村牧区养老保险重点县。8月21日,国家社保中心主任孟昭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冀秉峰一行来我旗视察社会保险工作,对我旗的社会保险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加强社会保险稽核为了堵塞基金跑冒滴漏,今年我们在做好对重点对象日常探望监控工作的同时,6月份开始进行了一年一度的'集中生存认证工作,利用指纹验证系统,对离退休人员、工伤残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遗属人员共5552人进行了认证,认证率达100%,重点对象平时探望率达100%,共查出132人死亡,未发生冒领现象。10月份开始,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对所有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进行了实地稽核,稽核率达100%。为了有效堵塞诈骗医药费现象,我们加强了对医疗、工伤医药费的稽查力度,严格住院登记审批,建立查房制度,做到逢住必查,逢住必回查,并严格审核报销程序,从而使诈骗医药费现象无空可钻。由于管理监控措施得力,无一例诈骗保现象发生。
(三)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今年我们在不断提高3个中心和14个社保所的管理服务水平,在元旦等重大节日继续组织包括享受农保待遇农牧民在内的所有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种赛事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外,加强了对参保对象的服务,为了让参保者能够方便快捷地了解社保政策,查询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局建立了服务网站,设立了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政策解答、视频新闻等栏目,公开了各股室职能职责、工作流程和电话,并在本局服务网站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信息查询系统,凡参保者打开敖汉旗社会保险局服务网站,进入个人帐户查询系统,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或养老保险个人编号就可查询到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和记帐情况。实现了个人帐户管理工作透明化、公开化。
(四)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开展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3月份社保局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参保人数进行了摸底调查。 6月份做好了启动的全面准备工作,专门成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股,配备了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设备,实现办公管理手段现代化、信息网络化。按照《赤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旗的实际,制定出台了《敖汉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做好与财政、民政、教育、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8月份,正式步入开展阶段,对居民医保政策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散发传单、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今年全旗已有15248人(其中成人2882人、学生12366人)参保登记缴费。20xx年收缴医保基金35万元,共为9名居民支付医药费11万元。
(五)严格抓好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为确保我旗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和有效运转。严格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劳动保障部、自治区、赤峰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我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了各股室职能职责,细化了各股室工作流程,并建立了检查监督制度,从而使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建帐、运营、管理等整个收支运转全过程都建立在全面监控之中,实行双人双控,严格内部审计对帐制度, 4月份我们对全旗各发放点的发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清理,对一年以上积压的养老金全部清回入户,有效杜绝了发放点挤占挪用发放基金的现象。未出现一例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现象。由于我旗社保基金管理到位,措施得力,效果明显,3月20日,市审计局局长徐连生在全市审计工作会议上,对敖汉社保基金管理使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六)认真做好个人帐户管理自查工作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养老保险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赤峰市的要求,对我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全面梳理分析了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纠正,夯实了管理基础,提高了个人帐户管理质量。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我旗社保局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数据信息工作小组和文字材料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清查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确定5月15日——6月10日为自查阶段,6月10日——6月30日为整改阶段。同时搞好政策培训,使业务人员切实学深吃透,保证工作有序开展。通过整改,更新使用了新的软件,个人信息完整率提高了15%,准确率提高了8%,记帐率提高了10%,及时率提高了12%。消除了重复建户和人户分离等现象。解决了记帐不及时、人员转移变更不及时、对账方式单一、账户信息不全等问题。
(七)建立了乡镇社保所与局机关联网办公8月份,政府投入40多万元资金优化了社保局办公管理软件,集中采购了微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建立了乡镇社保所与局机关联网办公,参保登记、收缴保费、生存认证等工作手续可就地办理,各项数据利用网络传输,实现了办公管理手段现代化、科学化、网络化,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开展难。由于有关部门配合不力,参保登记不及时,导致居民医保开展难度加大。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扩面难问题。按照自治区内政发(20xx )221号文件要求,将所有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但由于政府的特殊政策,导致招商引资企业不能及时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大部分招商引资企业仍游离于社会保险之外,损害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影响了扩面收缴任务的完成。
四、20xx年工作思路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国家试点为动力,以中瑞合作为契机,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一个符合旗情、统筹城乡、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
1、继续加大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的扩面续保收缴工作力度,以责任制为平台,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规范征收流程,强化征收管理措施,严格征收奖惩机制,做到应扩尽扩、应收尽收,实现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各增1000人,农保新增5000人的目标,收缴工作实现收支平 ,并略有节余。
2、加强基金监管。一是强化稽核审计和基金监察的监管力度,严格工作流程,严格监督检查对账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二是在做好城保享受待遇人员的认证工作的同时,强力抓好对农保享受待遇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就像抓计划生育对象一样,做到不漏一村、不丢一人,实现认证率100%的目标,杜绝养老金冒领现象。
3、深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将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权益,实现其病有所医,彻底解决其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4、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一是积极探索建立老年公寓的养老方式,顺应社会养老的趋势,为老年人建立集生活、餐饮、医疗、娱乐、学习于一体的“一条龙”服务家园。二是继续组织包括享受农保待遇农牧民的所有离退休人员的大型文体比赛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工伤工作总结 篇8
近年来,我省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尤其在我省珠三角地区的部分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了案件整体数量的一半以上。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操作标准缺失,使得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为此,省法院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问题确定为20xx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省法院行政庭课题组立足我省实际,对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调查研究,目的是通过调研,提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的原则、思路和具体标准,为党委、政府和全社会解决好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思路,并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正确利用司法资源,在政策和法律之间寻找平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背景
我省作为经济大省,国民生产总值长期位居全国第一。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劳动力市场的活跃,“十五”期末全省城乡从业人员达到4832万人,其中外来农民工占有相当的比例,为广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工资待遇较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各种原因,与长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相比,我省对于外来劳动者的吸引力在下降,珠三角许多地方出现了“民工荒”,直接影响了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省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在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诸多问题中,工伤问题是其中一个突出的方面。截至今年底,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75万人,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居全国第一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突破1000万,达到1099万人,占了全国的二分之一。20xx年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宗,其中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宗,不予认定工伤的有2190宗。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争议呈逐年急剧上升的趋势,围绕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发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很突出,政府疲于应付,处理不好,容易带来相当不良的社会影响,工伤问题成为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亦强调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着力化解劳动纠纷,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审理”。 因此,依法妥善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处理好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职能和体现。
二、工伤认定的历史发展及其性质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率先开始试点,1992年广东省就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了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1998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修改,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纵观我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之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有着三个特点:一是实现了从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到社会法的跨越,具体到责任承担方式而言,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失补偿原则的转变。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也经历了这一过程,1998年劳动部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蓄意违章”的不认定是工伤,其仍然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该条的限制,这正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二是工伤的认定范围在逐步扩大,将与工作相关的因素,如上下班途中、预备或收尾工作等导致的伤害也纳入到工伤的范围。三是工伤保险制度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若工伤赔偿过高,范围过宽,将会使得工伤保险基金难以承受,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是工伤界定过窄,则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并不以传统的侵权赔偿等为原则,而是直接受制于法律规定,难以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作出评价,仅体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性质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损害后,能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而言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工伤认定权是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已经形成的法律框架,工伤认定是行政主体,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其职权的具体形式,具有行政法上的确定力和公定力,因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在一些国家,基于历史上形成的习惯,将工伤认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行使,也未尝不可,但这需要另外一套法律体系的支撑。
第二,工伤认定行为不是处分行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直接创设或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状态不同,工伤认定只是对发生在劳动者身上的客观事实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甄别和判断,并不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在实践中切不可将工伤认定行为与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对其进行的处罚等处分行为相混淆。这也决定了工伤认定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间接性的,只是为处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前提。
第三,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工伤认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对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害进行填补,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特别是在劳动者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诉讼、当事人协商等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应允许劳动者放弃要求认定工伤的权利。因此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进行确认。
三、我省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xx年至20xx年,我省各级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工伤认定行政案件267、389和594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同期一审行政案件数分别为3809、4232和4671件。(见图1)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省经济发达,各类经济主体用工量大。近年来,我省GDP总量一直稳居全国第一。与此相适应,我省劳动力市场特别活跃,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当多,各类劳动者的数量居全国之最。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广东省共有跨县区流动人口2105万,跨省流动人口1506万,吸纳的劳动者约占全国外来工总数的30%。如此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二,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第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四,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难以与用人单位形成规范的劳资关系,许多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无法固定,从而产生纠纷。 第五,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出现,用工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市场竞争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无力兑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案件类型
目前我省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如下类型:
一是按行政行为的性质划分,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类案件指的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起诉的案件;不作为类案件指的是起诉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不答复或者逾期答复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是按工伤产生的原因划分,可分为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和因职业病引发的工伤两类。因职业病引发的工伤由于有明确的职业病范围,因此认定标准容易统一,而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由于事故的多样性,在许多情况下往往难于认定。
三是从被告的性质划分,可分为被告是复议机关的案件和被告是原认定机关的案件两类。前者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认定决定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后者是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决定,或者没有经过复议的,由原认定机关作为被告。
(三)案件分布
从全省范围来看,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案件高度集中。20xx年至20xx年,广州受理案件205件,深圳427件,东莞105件,佛山365件,中山64件,上述五市的案件数量占了全省受案总数1259件的87%。在粤西、粤东和粤北地区此类案件则较少,有些基层法院甚至从来就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见图2)。
案件大量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点:一是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有一支庞大的劳动力大军;而粤西、粤北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劳动力市场不够发达,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相对较少,因而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就上不来。二是从全省范围来看,经济发达的地区,法制环境也相对优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较强,敢于运用法律武器自救。而经济滞后的地区,法制环境也不够理想,即使发生工伤事故,一些劳动者不懂或者不敢到法院起诉。 另外,从近几年工伤认定案件的分布规律上看,逐渐呈现一种梯级分布的特征,也即从传统意义上的珠三角,如深圳、佛山、东莞等地,向珠三角边缘城市,如惠州、肇庆等地推进,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珠三角外的地区数量日益增多。这与我省产业结构的转移是密切相关的,随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由珠三角对外转移,相应工伤事故的增多在所难免。
(四)结案情况
20xx年至20xx年全省审结的一审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20%左右。工伤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由于现行规范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而在实际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劳动者发生事故的情形也是多种多样,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伤事故,往往存在许多争议,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认识标准不统一,也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第一,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立法层次过低,认定标准难以统一。目前工伤保险主要的法律规范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另外,为了具有可操作性,部分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由于层次较低,无法在裁判中援引,造成了司法标准与行政标准的不相衔接。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文规定方面,涉及工伤界定的主观因素过多,弹性太大,缺乏确定性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哪些是“有关”、哪些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较广的含义;再如对“上下班”行进路线亦未有明确定义,缺乏易操作性。
第二,在工伤认定程序的相关事项上,纠纷处理程序混乱,时间拖得较长。目前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中无法直接认定,从而导致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和劳动民事仲裁、诉讼程序的混合。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其后才能遵循民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在这过程中两种程序如何相互衔接,存在一定的混乱。又如对于非法用工造成工伤如何赔偿的问题,亦存在行政处理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这也存在一个竞合的问题,需要两个程序的相互协调。 第三,工伤认定如何在降低工伤事故和保障劳动者权益两方面取得平衡,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基础。在工伤认定的标准上,《工伤保险条例》遵循工伤保险向受害人倾斜的基本原则,但对社会化原则的理解有失偏颇,致使“无责任赔偿原则”的全面运用难以与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实现有机统一,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企业尤其是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而言,由于可以将工伤事故的成本外嫁于工伤保险,且企业自行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工伤认定时得不到认定机关和法院的认可,由此松懈了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放任劳资管理,安全生产规章难以得到落实,继而引发人为的工伤事故。二是对于劳动者而言,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认可了“违章操作”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这固然是出于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考虑,但另一方面也会导致部分职工认为只要是发生工伤事故,不管是否违章操作,都会得到相应的保险补偿,个人承担的风险较小,使得其麻痹松懈而产生更多的违章操作事故。
第四,工伤保险的监管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虽然已位居全国第一位,但是相对于我省4000多万的劳动者而言,仍有相当比例的劳动者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参保主体方面,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在工伤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但我国登记注册的企业大小悬殊,皮包公司屡屡存在,部分企业经营账目混乱,经营场所、范围和工资总额无法确定,参加工伤保险实际上主要是较大规模的企业,对于小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而言,由于自身的技术难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参加工伤保险操作则更加困难。二是监管力量相对于庞大的经营企业而言过于薄弱,如深圳宝安区现有大小企业多家,劳动监察人员总共只有500多人,平均一个人要管700家企业,监管不到位在所难免。
第五,法院自身由于存在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经验积累不够,缺乏判例制度等原因,部分案件的审理也存在出现偏差和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由于部分行政审判法官缺乏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整体认识和理解,片面从条文本身和个人经验出发审判案件,导致部分案件的审理出现偏差。另一方面,我国法官接受的法学教育主要掌握某个法律概念,熟悉某个法律术语应当具备的要件等等,很少接受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的训练,因此,我国法官既不擅长于也不习惯于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而且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虽然上级法院有时也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汇编,为下级法院或者自身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这种典型案例的汇编没有制度化、固定化和经常化,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上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的案例对其他法院的借鉴意义不是太大。基于上述原因,导致了法官在对某类法律问题进行理解时,各行其是,五花八门。对于某些相似的情况,有些法院认定为工伤,有些法院却认定为非工伤,甚至同一法院对相似的情况的案件作出前后不一致的裁判,司法标准未能有效统一。
五、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面对急剧上升的案件数量和复杂多样的案情,我省各级法院注意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审理了一大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基本均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妥善处理工伤认定行政争议,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广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倾斜保护原则。工伤认定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应当遵循社会法的有关规范和原则。社会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宗旨正是体现了出于对社会弱者(包括劳动者)倾斜保护的需要。因此,为了预防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的模糊地带,在作出最终抉择时,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作为选择的出发点,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二是保护法定原则。工伤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具有法定性,该法定性是建立在一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保护存在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严格从法律规定的本身出发作出判断,对于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情形,即使劳动者的情况非常值得同情,也不认定为工伤,没有用道德、常识上的判断来代替法律的规定,防止了由于同情劳动者,而有意超越法律现有规定,无限制扩大工伤范围的审理倾向,维护了正常社会秩序。 三是尊重行政裁量权的原则。我国当前立法之所以赋予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的职责,其出发点是基于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同时也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由行政机关所管理,由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能够更好的理顺认定与赔付之间的关系。因此,行政机关在认定时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模糊地带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保持了应有的克制,尽量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除非被诉行为不合理情形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才考虑予以撤销: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自由裁量行为是出于非法目的;二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过于主观武断,或显著缺乏合理性,充分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六、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部分疑难问题
(一)关于复议前置的问题劳动部门作出的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一般有四种模式:一是既不受理,也不答复;二是超过60日未作认定;三是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四是作出认定和不认定工伤的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有第四种情形才需要复议前置,前三种情形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劳社厅函(20xx)1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中也认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19号)亦作了类似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形,对于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直接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的确定问题
1.原告的确定。职工作为原告起诉的,若职工尚未死亡的,以职工作为原告,职工已经死亡的,以直系亲属作为原告。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的,若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2.被告的确定。一般以工伤认定机构为被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主体的机构是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3.十三条亦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设区的市中,由于工伤保险是由市级统筹,因此实践中对“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如何理解出现了争议,有的法院认为仅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有的法院则认为区级劳动保障部门亦可。对于该问题,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粤人法函(20xx)137号答复中已经明确,“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理解为“统筹地区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于不少地区工伤认定案件数量较大,若只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将使得行政部门不堪重负,也使得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案件受理量激增,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对于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的,不宜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予以撤销。
我省有些地区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由社会保险基金中心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作。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的性质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下属部门,属于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其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职能,即使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实际从事工伤认定工作,亦只能视为受委托组织,对外仍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最终的行政责任仍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对于没有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地区,法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及时纠正。
3.第三人的确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起诉的,一般列用人单位为第三人,用人单位起诉的,一般列职工为第三人。另外,出于诉讼效率的原则,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不宜将劳动者的其他亲属列为第三人。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劳动者也不是完全免除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条件的初步证据,包括:(1)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存在事故伤亡事实,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3)伤害部位等。与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在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最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被告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工伤事故是不能还原的,因此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需要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来作出认定结论。因此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不能片面遵循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应当将审查的重点放在行政机关是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按照证据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是否依据证据规则来作出认定结论,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但是,对于其他方面的反证,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过程中予以考虑,并且在最终的认定决定中有所体现。若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确实明显忽略了相关证据的,法院可以考虑撤销。 实践中,由于个别行政机关执法程序上的不完善,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导致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举证,行政机关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引发行政诉讼案件。我们认为,由于用人单位是否举证直接关系到工伤能否成立,因此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的职责,这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体现。对于行政机关存在上述程序问题的,当地法院应当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改正。
(四)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实践中,不少工伤争议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上。尤其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尚不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劳动者尚处于弱势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的争议往往成为许多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争议的焦点。
1.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我们认为,首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般视为具有劳动关系。其次,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就涉及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劳社部发(20xx)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的劳动法理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标准的,可以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也即合法标准); (b)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即控制标准);
(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即组成标准)。 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可以参考下列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
2.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别。要正确认定劳动关系,还应当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进行对比区分,才能在审判实践中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一,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根据承揽合同确定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其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a)劳动关系目的是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承揽关系虽然也涉及劳务,但目的不在劳务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只是获得劳动成果的手段;(b)劳动关系中,不管劳动有无成果,都可以获得报酬,而承揽关系中如果没有劳动成果,则不能获得报酬;(c)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有从属性,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有独立性;(d)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而承揽关系中由承揽人承担风险。
第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上,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一个难点。尤其是当劳务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提供者(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在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另外,事实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相对持续、生产诸要素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所反映的一般都是一次性商品交换关系。这在形态构成上形成另一种差别。还有,事实劳动关系以工资名义定期给付为分配方式,除工资以外,还享有奖金等其他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以劳务费名义即时支付为分配方式,除劳务费以外没有其他辅助待遇。二者在交换方式和报酬质量上也形成差别。
第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服务,他方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社会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的一种。雇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尽管佣工和雇主之间产生的劳务关系相对稳定也相对紧密,但佣工最终不能成为雇主的成员,这也是有别于劳动关系的本质所在。
3.几种特殊关系的认定问题。尽管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理论上种种依据,但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常见的难以认定的情形。现将我省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作一梳理,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第一,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离退休人员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因其名称不同就排除在《劳动法》的规定之外。二是从社会保险政策的因素来看,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并不能弥补其遭受工伤后所带来的损失,如果不将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行政机关不强制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三是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xx]9号文)第四点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渠道解决。”该规定并未明确将离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批复》[(20xx)行他字第6号]中亦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农民工问题。由于农民工并无固定的退休年龄,也不可能办理退休手续,而且,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年龄的下限,并未规定上限,即使超过了一定的年龄,仍然可以将其视为劳动者。因此若农民工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与企业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视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问题。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大,许多在校的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实习单位实习或者勤工助学,对于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我们认为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5)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的性质与勤工助学的性质亦相同,因此之间并未产生劳动关系;二是从劳动关系的行政分析,实习或勤工助学的学生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隶属关系,其实际的管理方仍在学校,其也未和用人单位就实习或勤工助学期满后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达成一致的意见,与试用期的劳动者存有区别。当然,鉴于目前读书和就业形式的多样性,对于在校学生的范围应作合理的限定,一般应指全日制脱产的学生。对于企业为培养其所需的专门技术工人而自办学校的在校生,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而受到伤害的,由于这类学生具有学徒的性质,因此可以比照劳动关系处理。另外,如果学生暂停了学业,虽然关系仍在学校,但已经通过工作领取与其他员工一样的报酬,亦可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四,其他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根据20xx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予受理。
(五)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工伤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建筑施工、货物和旅客运输、餐饮等领域,承包和挂靠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承包人或挂靠人一般不具备用工资质(通常为个人)。若承包人或挂靠人又另行聘用劳动者,劳动者发生了工伤,承包人或挂靠人一般没有经济能力,劳动者就会以发包人或被挂靠人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何认定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就成为能否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针对不同情况,上述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处所指的承包经营,应是指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承包,如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内部食堂的承包、快递公司将某一区域的快递业务发包给个人、企业将工作任务分解后将一部分工作分包给个人等。
二是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特别对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承包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规定,对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单位负责,包工负责人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其确实无力承担,由发包方的单位承担。因此,如果承包方是无资质的,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承担,否则由承包方承担。 三是对于运输企业的挂靠问题,如果挂靠人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对外经营,且被挂靠方收取挂靠费的,包括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对某一条线路进行运营、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进行出租车营运的等等,如果挂靠人为个人,无论被挂靠方是否对挂靠人雇佣的劳动者是否知情,雇佣的劳动者是否在被挂靠方处备案,一般均认为该劳动者与被挂靠方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挂靠的形式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的行为本应禁止,但是鉴于现状无法完全禁止的,就要对被挂靠方赋以更多的义务;第二,被挂靠方既然收取了挂靠费,就要对挂靠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负责,包括其雇佣的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和安全保障责任,不能因被挂靠方疏于管理,而将责任推到劳动者的身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17号]中亦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在这一问题上,一定要区分是承包经营还是一般的民事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又雇请他人的,即使承揽人没有资质,也不能追到发包方头上。承包经营关系与民事承揽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若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的为承包经营关系,否则为民事承揽关系。
(六)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认定问题
非法用工关系指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要件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没有依法登记备案、领取营业执照的用工企业使用工人,或者合法用工企业使用童工等。非法用工单位与不需要登记备案的用人主体,如个体工匠、农村承包人等不同,前者是应当登记而没有依法登记。
原则上,工伤的概念只针对合法用工单位,因此,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认定是否是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产生争议如何处理,《工伤保险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即是否是因工伤亡,由谁认定为因工伤亡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认定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确定一次性赔偿数额的前提。由于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或者雇工不是适格的劳动法主体,故在此类用工关系中发生的伤亡,虽与法律意义上的工伤有所不同,但其本质属性并无区别。对此类人员同样存在一个是否因工伤亡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此类类似工伤的因工伤亡的认定,不能局限于合法用工单位工伤认定的方式和方法,考察相关立法规定,应当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均有权直接作出认定。具体而言,根据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8 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这里的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意味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也可在依据该第8 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时一并认定是否因工伤亡。对此认定或者限期支付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9 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作出仲裁裁决时作出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并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也可直接对此类案件中的伤亡是否因工伤亡作出认定并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也应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是否因工伤亡认定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xx年第10期。
(七)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如果超过此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时过境迁,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事实难以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予受理。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超过了申请时间,若一律以超期申请为由不予受理,将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允许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超期申请工伤认定亦可受理。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xx]39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除了不可抗力可以扣除之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工伤工作总结 篇9
我局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了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从20xx年5月5日开展了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该活动紧紧围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主题,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抓住重点、热点,增强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取得了显著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接到上级部门要求后,我局召开会议,研究宣传方法,由一把手牵头,主管副局长组织监督,各股室联动,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宣传方案,并由各股室负责人落实。
二、精心组织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法
1、印刷《工伤保险明白卡》
印刷《工伤保险明白卡》,写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流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等问题,方便群众更直观的了解工伤保险。
2、深入企业交流意见
我局组织专班深入企业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同时参保企业及职工的相关意见与建议,并向他们法相《工伤保险明白卡》,与企业就保险缴纳,工伤人员全力维护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交流,为改进以后工作指明方向。
三、宣传成效
我局向各个企业单位重点宣传工伤保险的参保流程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同时解答参保企业及职工对工伤保险提出的问题。着重就处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企业进行沟通,并就以后工作的改进征求企业意见。在宣传过程中,我局同时加强业务沟通,不仅扩大工伤保险的知晓面、影响面,也提高了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取得了很大成效。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1、加强各单位之间合作。与相关单位继续加强合作,并不断完善联动机制,减小工伤保险政策执行中的阻力,简化行政流程,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的'利益。
2、加强宣传,扩大影响。继续加强宣传工伤保险工作,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将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做得更好,针对建筑、煤矿等高危行业应该更加努力完善自身工作,将工伤保险宣传到每一个单位,让更多职工享受到工伤保险带来的利益。
3、加大执法力度。针对欠缴、断缴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更加详细的执法措施,确保企业及职工的利益。
工伤工作总结 篇10
20xx年度,工伤保险所在我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在市社保局的指导下,经过全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任务指标。
20xx年度,我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人,全年完成扩面人数1234人,征缴工伤保险基金1516万元。征缴与扩面分别完成县政府下达任务的.%和%;完成市局下达任务的141%和%。本年度共为121名工伤(亡)职工支付待遇万元。
一年来,我们除完成日常工作外,主要从基金征缴、参保扩面以及检查稽核上下功夫,做到基金收缴不留死角,应收尽收;用人单位的职工应保尽保;支付认真审核,应付尽付。具体做法如下:
一、基金收缴、参保扩面工作稳步推进
1、强化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参保扩面保持稳定增长。
充分利用典型工伤事故,多渠道、多途径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参保。今年4月我们会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到献王集团等单位宣传社会保险政策、讲解社会保险知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目前,工伤保险的认知度正在逐步提高。许多企业单位已经办理或计划办理参保手续。
2、加大缴费稽核力度,切实做到应缴尽缴。
对每个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都仔细审核,通过询问了解、查看工资表等方式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的用工人数及工资发放情况,杜绝少报基数,漏缴基金的情况出现。5月**日,市社保局稽核科几位领导到我处检查、指导社保稽核工作。按照市局领导的要求,从六月份开始,我们对金昊公司等十几个单位进行了现场稽核。
二、事故调查、待遇审核工作从严从细,防止基金流失
由于工作人员少,不能每起工伤事故都做到现场调查。针对这种情况,在接到工伤报案时,我们认真询问事故发生过程,详实记录。对于显著轻微的事故,由用人单位报送考勤表等相关材料;对于重大或存在疑问的工伤事故,坚持做到现场调查,通过对当事人或目击者询问,拍照,调取相关资料等方式,掌握第一手材料。这样,在节约人员成本,提高事故调查效率的同时,保证了每起工伤事故的处置都实事求是,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做好了基础工作。本年度,我们对舒美公司、县医院、东村砖厂、十五级砖厂等几十个工伤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
三、提高自身素质,规范日常业务
加强业务学习,掌握不准的业务及时向市局有关领导请教,保证办理的每笔业务都经得住推敲。
搞好业务档案整理。今年上半年,我们将**年度的业务资料整理归档,随时准备迎接上级检查。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查阅相关资料。为日常工作提供了极大便利。
工伤工作总结 篇11
今年的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在局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齐心协力下结合目标任务,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利用宣传月和今年春秋季人才洽谈会两次活动中进行宣传,散发工伤保险宣传手册和传单,同时还到企事业等单位宣传动员其参保缴费。但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各行各业受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特别是铁矿行业无一矿区来参保,这对扩面征缴带来非常大的难度。1-6月份征缴工伤费87万元,其中08年旧欠30万元,支付工伤费xx0万元;1-6月份征缴生育费8万元,为1名生育职工拨付生育保险金300元,从以上征缴情况看离全年的任务非常艰巨。
二是:认真落实政策:根据赣劳实社医(20xx)37号文件精神我对伤残、病退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准确无误发放到位。在完成自身职责内工作的同时,还做好了机关效能建设等中心工作和其它工作。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打算:
一是:今年经融危机还在曼延,企业更是能拖就拖,只选择了少数危险系数较大的参保,没有做到应保尽保。甚至不参保一些事业单位领导认识上的狭益,消极对待,给我们扩面工作设置了阻力和困难。
二是:工伤保险基金仍然不俱备抗风险能力,形势十分严峻。由于参保职工安全意识差,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到09年6月止还差190万未拔付,这么大的亏空对工伤保险工作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面对这些问题下半年要集全局干部职工之力迎难而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沟通,扎实有效的动员其参保缴费。
工伤工作总结 篇12
(1)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快报社保处(电话:),并于30日内向社会保障行政科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30日申请的,在工伤认定受理前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职工亲属及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①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会保障行政科室领取);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关系裁定书);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初诊证明;住院治疗的,提交住院病历材料;
④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⑤事故单位安全监察科室出具的事故报告;
⑥两人或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证词(证词需要按手印)、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交通事故的提交职工驾驶证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⑧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⑨因工外出或借调的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⑩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⒀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⒁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的受理
1、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经办机构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完整,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时间和科室。
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1)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申请人有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不再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应2人以上,并出具执法证件;
(4)重点调查在场人员和有关知情人,并为提供材料的人员保密;
(5)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申请人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否则,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工伤认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用人单位全称;②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③ 受伤部位、事故时间、伤害经过、核实情况、治疗基本情况及诊断结论;④认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为不是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⑤认定结论;⑥不服从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科室和期限;⑦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送达
(1)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2)送达工伤认定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并有日期、签名或盖章;
(3)送达文书应直接交被送达人;
(4)被送达文书被拒绝的,送达人应请有关组织到场,说明情况,在回执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文书留在交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5)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人和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后双月份15日前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资料
①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A)对有疑难个案需有关急诊、门诊就医原始记录病历及复印件。
(B)各项必要检查报告及复印件,其中影像检查还需提供相应的图片资料。 例如:A.伤者骨折内固定术后必须提交内固定X光片及报告。B.伤者骨折需提交X光片及报告。C.伤者腰椎间盘突出的需提交CT片及报告。
(C)凡开颅、开胸、开腹、剖腰等手术需提交手术记录
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D)凡是在市外就医需提交住院病历(包括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E)同一器官不同时间受伤的,伤者需书面说明最近一次申报受伤时间及部位,并且单位要注明情况属实并盖公章。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申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如下材料
(1)《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4)工伤医疗的专用票据凭证、费用结算清单、用药清单、工伤治疗的病例类化验、检查报告等;
(5)供养亲属的户口本、身份证、生存证明及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
(6)工亡职工的火化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