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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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申请书

短文网整理的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精选5篇),快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x区x街25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北京市x公司为原告x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原告x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涉及到北京市土地权属、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设施。且原被告的租赁合同、相关附属协议及本案诉讼结果亦与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重大利害关系。原告与被告缔约和纠纷的产生也与被申请人有直接的因果利害关系。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或请贵院依职权将北京市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月 日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篇3

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30日,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38号院,电话:13083761124 。

被申请人: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汪心同,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京汉街364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闫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信阳市药品公司同时为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药品配送业务。在20xx年上半年间,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由原告办理配送业务的药品款5万元分别于20xx年1月13日、20xx年2月4日、20xx年4月9日、20xx年5月13日汇至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药品款,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始终没有返还该7万元的药品款。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浉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篇4

申请人:柴某某,女,19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河南省##县##镇。

被申请人: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郑州市##区##路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许##.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号:(20xx)#民初字第12##号】

事实与理由:

原告辛##诉申请人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因导致申请人未能正常使用商铺并支付房屋租金的原因主要在于被申请人从20xx年10月1日起一再拖延开业时间,直至20xx年3月25日通知交付,7月1日正式开业。对于开业之前的房屋租金是否应当支付,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郑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篇5

申请人:_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

原告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事实上,申请人与原告曾经存在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且至今仍偶有业务往来,但在业务往来过程中,申请人均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不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原告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与事实不符。

原告提交证据中涉及申请人部分与事实不符,加之原告提交的是复印件,申请人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涉及原告与被申请人的`订货确认单、因申请人仅仅只是中间介绍人,所以无法确认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货物数量、付款情况等申请人也并不知情。

现仅仅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大部分涉案货款的买卖合同相对人和实际收货人是__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公司也是__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买卖过程中仅仅是介绍人的身份。

以上事实,从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订货确认单及__银行贷记通知中也可看出,具体如下:

__年月日订货确认单“送货地址”及“客户签字/盖章”均为__有限公司;

__年月日、__年月(因复印件无法看清)、__年月日__银行贷记通知的“付款单位名称”均为__有限公司。

基于此,申请人并不是适格被告,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大部分拖欠货款的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

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有限公司

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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